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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锐文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刑初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锐文,绰号“蛮牛”,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7月1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锐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至2016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锐文多次在某县某某镇、某1镇、某2镇等地向吸毒人员阮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重约3.9克;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戴某、戴某某、唐某、蒋某某等人在其位于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1、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被告人张锐文在某县某1镇中学附近将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得毒资200元;2、2016年5月8日晚,被告人张锐文在某县某1镇三岔路口附近将约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1,得毒资200元;3、2016年6月2日晚,被告人张锐文在某县某1镇杨家坳附近将约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龙某某,得毒资200元;4、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锐文在某县某某镇小太阳幼儿园附近将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阮某某,得毒资140元;5、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锐文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人民医院分院附近将约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得毒资200元;6、2016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锐文在某县某2镇老车站附近将约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得毒资20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1、2016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锐文在其位于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戴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张锐文在其位于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戴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锐文在其位于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戴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6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锐文在其位于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1、蒋某某、肖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5、2016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锐文在其位于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6、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锐文在其位于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戴某、唐某、戴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7、2016年5月14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锐文在其位于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8、2016年5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锐文在其位于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锐文于2016年7月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锐文到案后,带领侦查人员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戴某、陈某1抓获。并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唐某约出,后被民警抓获。三人均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锐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判决书、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阮某某、周某某、蒋某某、龙某某、唐某1、戴某、戴某某、刘某1、蒋某某、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锐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满足自身对于毒品的依赖和需求,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锐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锐文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被告人张锐文在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锐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锐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锐文的刑期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张飞律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谌 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