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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吴云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吴云国,陶玲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吴云国,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玲君,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杭证执字第868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吴云国、陶玲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杭证执字第86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陈丽执 行 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