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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与被告申某、申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申某,申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4民初2124号原告叶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申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申甲,女,汉族,住靖边县.系申某女儿。原告叶某与被告申某、申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某、申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25日,被告申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申甲提供担保,双方约定月利率18‰,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未作清偿。现原告涉诉法院。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借款条据1支,用于证明被告申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原告叶某借款2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3600元,由被告申甲提供担保的事实。二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法庭作如下认定:对原告叶某向法庭提供的一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及形式要件合法,故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的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5月25日,被告申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叶某借款20万元,由被告申甲提供担保,双方约定月利率18‰,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未果,故涉诉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系明确,被告申某向原告叶某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申甲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申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8‰计算,时间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执行之日止)。二、被告申甲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申某、申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利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