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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玉梅与胡凤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胡凤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453号原告:刘玉梅,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胡凤斌,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原告刘玉梅诉被告胡凤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玉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梅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对被告胡凤斌的起诉。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玉梅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