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玉梅与胡凤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胡凤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453号原告:刘玉梅,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胡凤斌,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原告刘玉梅诉被告胡凤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玉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梅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对被告胡凤斌的起诉。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玉梅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