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东外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744761x6。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祥枢,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兵,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7663652X0。法定代表人:江保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霖,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执行山东鲁抗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2016)鲁0832民初45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敬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