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德富与盐源县金盛烨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1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富,盐源县金盛烨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高德富,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盐源县金盛烨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高德富与盐源县金盛烨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