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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北京智石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吴兴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智石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兴强,北京祥东腾兴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83号原告北京智石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政府南奇瑞汽车专卖店内。法定代表人张明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利,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强,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祥东腾兴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翠海明苑20号楼05一层。经营者刘晓东,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智石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强、北京祥东腾兴汽车维修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智石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智石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芦玉杰审 判 员  高 贵人民陪审员  东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