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某某、冀中能源某矿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冀中能源某矿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冀中能源某矿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某某诉冀中能源某矿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执行款已履行完毕,执行款已全部领清,申请执行人申云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