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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请保全人建平县正安小额借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鹿行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财保45号申请保全人:建平县正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孝龄,董事长。被保全人:喀左敖木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岩文被保全人:鹿行峰申请保全人建平县正安小额借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鹿行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喀左敖木伦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喀左县大城子镇滨河南路的喀左敖木伦大酒店1-2层房屋(喀左房权证大城子字第**号)一处,保全价值120万,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喀左敖木伦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喀左县大城子镇滨河南路的喀左敖木伦大酒店1-2层房屋(喀左房权证大城子字第**号)一处,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转让,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担保人王庆、房亚波共有的位于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红旗街1-2层房屋(建房权证建字第**号)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转让,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