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晏春杏与邹和龙、袁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春杏,邹和龙,袁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118号原告晏春杏,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吴仁民,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和龙,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被告袁倩倩,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春杏与被告邹和龙、袁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春杏撤回对被告邹和龙、袁倩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5元,由原告晏春杏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