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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晏春杏与邹和龙、袁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春杏,邹和龙,袁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118号原告晏春杏,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吴仁民,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和龙,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被告袁倩倩,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春杏与被告邹和龙、袁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春杏撤回对被告邹和龙、袁倩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5元,由原告晏春杏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