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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航与被告陈某杨、赵某、陈乙、陈某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航,陈某杨,赵某,陈乙,陈某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161号原告:陈某航,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艳,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杨,男。法定代理人:陈甲,女。被告:赵某,女。被告:陈乙,男。法定代理人:赵某,女。被告:陈某欣,女。法定代理人:闫某洪,女。原告陈某航与被告陈某杨、赵某、陈乙、陈某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航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玲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