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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曹东与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482号原告:曹东,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新墩镇青松村一社。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国,系甘州区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涛,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新墩镇南闸村九社。身份证号:×××。原告曹东与被告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东于2017年4月11日以”原、被告愿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袁晓英代理审判员  朱永生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