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柏时鸣、柏时应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时鸣,柏时应,邹红,罗时明,王发杰,宋光忠,王清扬,金连儒,贵定县财政局,贵定县文联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569号上诉人:柏时鸣,男,1954年2月21日生,住贵定县。上诉人:柏时应,男,1957年3月12日生,住贵定县。上诉人:邹红,女,1962年4月26日生,住贵定县。上诉人:罗时明,男1942年4月1日生,住贵定县。上诉人:王发杰,男,1940年3月20日生,住贵定县。上诉人:宋光忠,男,1942年12月26日生,住贵定县。上诉人:王清扬,男,1948年4月29日生,住贵定县。上诉人:金连儒,男,1933年7月13日生,住贵定县。被上诉人:贵定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章云飞,系贵定县财政局局长。被上诉人:贵定县文联。法定代表人:庭裕刚,贵定县文联主席。上诉人柏时鸣、柏时应、邹红、罗时明、王发杰、宋光忠、王清扬、金连儒诉贵定县财政局、贵定县文联违约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163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以其按照贵定县财政局、贵定县文联开展“秀古韵家乡美圆小康中国梦”举办“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摄影大赛征稿的要求并按照大赛规定提交了参赛作品,但征稿结束后,贵定县财政局、贵定县文联不按征稿文件规定的程序成立组委会对其作品进行评审,也不发布有关影赛的任何信息。要求上述赔偿。经审查,贵定县财政局、贵定县文联对征稿要求及细则;投稿方式;作品评审;奖项设置作了规定,该行为属行政行为。现起诉人主张的诉请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柏时鸣、柏时应、邹红、罗时明、王发杰、宋光忠、王清扬、金连儒的起诉,不予受理。柏时鸣、柏时应等八人上诉主张:行政机关从事的公务行为不完全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例如各种民事活动,即不属于行政行为。”2014年6月25日贵定县财政局、贵定县文联公开在贵定县发布“贵定县财政局、贵定县文联首届‘寻找最美小康寨’摄影大赛征稿”的要约,不仅在贵定电视网络上发布,还以书面文件发至所有摄影爱好者,文件上标明“【活动主题】‘秀古韵家乡美圆小康中国梦’,说明是个民事活动,在要约的“作品要求”中说明“围绕自2010年以来贵定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五年来‘四在农村.美丽乡村’,小康寨建设成就,用影像语言,充分展示贵定村寨、道路交通的新貌。”这个影赛是贵定县财政局为“奖补项目”工作成绩、收集照片资料而发起的活动,征稿对像为所有摄影爱好者。这是贵定县财政局的民事行为,属于用委托合同的形式,通过电视网络和书面文件向所有摄影爱好者发出活动要约。到2014年7月25日征稿时间结束之后,被上诉人并不按征稿文件所定的程序,成立组委会对作品进行评审,也不发布有关影赛的任何消息。被上诉人对此次摄影大赛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和赔偿对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上诉人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的对贵定县财政局和贵定县文联的民事诉讼,贵定县人民法院认为贵定县财政局上述民事行为“属行政行为,现起诉人主张的诉请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贵定县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当,请求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准予立案审理。被上诉人贵定县财政局、贵定县文联在二审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贵定县财政局、贵定县文联开展举办“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摄影大赛,对征稿要求及细则、投稿方式、作品评审、奖项设置均作了明确规定,符合民事合同要约的表示意思,不属于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公务行为。八上诉人根据贵定县财政局、贵定县文联的征稿要求和细则而投稿,具有民事合同行为的承诺要件,因此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原裁定认定贵定县财政局、贵定县文联规定征稿要求和细则等是行政行为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为由不予受理不当,应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贵定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判长 白桂刚审判员 石明峰审判员 唐新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