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楚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泰隆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楚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泰隆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71号申请人四川楚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好迪家居材料市场A区414-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4467343F。法定代表人阳时雨,总经理。被申请人成都泰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普河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863079893。法定代表人:王晓鹏,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楚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泰隆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楚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隆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康志坚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楚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泰隆木业有限公司的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