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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伟朝、丁朝英等与湖北风驰天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朝,丁朝英,湖北风驰天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沈媛琳,李晓俊,李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2468号原告:李伟朝,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丁朝英,女,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飞、熊燃,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风驰天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法定代表人:刘红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升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沈媛琳,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声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晓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第三人:李浩,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清,湖北襄江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伟朝、丁朝英与被告湖北风驰天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沈媛琳、李晓俊、第三人李浩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9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伟朝、丁朝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95元,减半收取2597.5元,由李伟朝、丁朝英负担。审 判 长 孙 华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凯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