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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洪淑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洪淑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6133号 原告: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更,经理。 被告:洪淑英,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 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洪淑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秦艳玲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