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李萍与邵武市鹏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邵武市鹏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617号原告:李萍,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迎宾路迎宾西区。被告:邵武市鹏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垅里老年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91714936U。法定代表人:张茂发,经理。原告李萍与被告邵武市鹏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李萍负担。审判员 祝邵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