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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1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倪棋荣、陈伟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棋荣,陈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棋荣,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陈伟波,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申请执行人倪棋荣与被执行人陈伟波、蒋心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棋荣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伟波、蒋心慧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陈伟波、蒋心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8月5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伟波、蒋心慧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陈伟波未有大额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及淘宝帐户信息、其配偶蒋心慧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对陈伟波及其蒋心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向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其的旅游活动。4、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陈伟波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录。5、在执行过程中,蒋心慧自动向倪棋荣归还借款120000元。并向本院撤销对蒋心慧的执行申请。6、本院于2017年4月6日扣划蒋心慧的银行存款124200元,于2017年4月13日进行了财产分配,倪棋荣分配得6533.62元。7、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伟波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陈伟波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8、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本案的执行。截止到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陈伟波尚应支付23466.38元(未包含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的请求,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1235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生效。执 行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人民陪审员  张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