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国茂与丁升武、罗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茂,丁升武,罗现兵,万家灯火总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613号原告:陈国茂,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丁升武,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址不详。被告:罗现兵,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习水县。被告:万家灯火总汇住址:习水县杉王大道法定代表人:周焕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茂诉被告丁升武、罗现兵、万家灯火总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丁升武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本院向原告释明后,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丁升武的确切住址及准确身份信息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应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现原告无法提供出被告丁升武的准确地址及身份信息,视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国茂对被告丁升武、罗现兵、习水县万家灯火总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3.00元,由原告陈国茂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历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向江波书 记 员 唐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