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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国龙与谭金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龙,谭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马国龙,男,1951年7月27日出生,住邵东县牛马司镇芦塘村9组2号。被执行人:谭金成,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牛马司煤矿运输工区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龙与被执行人谭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