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与深圳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江杰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深圳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江杰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民初1409号原告: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号。投资人:耿慧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周荣章,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岗宏工业区2号仓库101。法定代表人:吴仲秋。被告:江杰熔,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告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以下简称雪浪焊料厂)与被告深圳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志佳公司)、江杰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雪浪焊料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志佳公司、江杰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雪浪焊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新志佳公司、江杰熔立即支付货款108908元。2011年起,新志佳公司多次向雪浪焊料厂购买焊料。2016年9月13日,雪浪焊料厂、新志佳公司及江杰熔对新志佳公司所欠货款进行结算并形成结付协议,约定:新志佳公司尚欠货款108908.05元,江杰熔同意对欠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志佳公司及江杰熔自2016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现新志佳公司、江杰熔仅支付10000元,构成违约,应立即支付全部欠付货款。被告新志佳公司、江杰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雪浪焊料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新志佳公司、江杰熔未到庭质证,对事实和现有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江杰熔为新志佳公司监事。2.几年以来,新志��公司多次向雪浪焊料厂购买焊料。2016年5月24日,雪浪焊料厂与新志佳公司就欠付货款进行对账并形成《对账单》,雪浪焊料厂与新志佳公司在《对账单》上一致确认新志佳公司结欠雪浪焊料厂货款128908.5元。同日,雪浪焊料厂(甲方)与江杰熔(乙方)签订《货款结付协议》,约定:乙方结欠甲方到期货款128908.5元。自2016年6月起,乙方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后江杰熔向雪浪焊料厂支付货款10000元。2016年9月13日,雪浪焊料厂与新志佳公司、江杰熔签订《货款结付协议》,约定:新志佳公司确认结欠雪浪焊料厂到期货款118908.05元。新志佳公司同意自2016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江杰熔承诺对所欠款项负有连带偿还责任。该协议签订后,江杰熔又支付货款10000元。本院认为,结合《对账单》、《货款结付协议》的内容,本院认定:雪浪焊料厂与新志佳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对账单》及两份《货款结付协议》合法有效,雪浪焊料厂、新志佳公司、江杰熔均受上述对账单及协议的约束。根据2016年9月13日《货款结付协议》的约定,新志佳公司、江杰熔结欠价款118908.05元,应自2016年9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至今,新志佳公司及江杰熔仅按照上述协议支付价款10000元,尚有10万余元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现新志佳公司及江杰熔未付的到期价款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故雪浪焊料厂主张新志佳公司及江杰熔立即支付剩余价款10890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深圳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江杰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无锡市雪浪电子焊料厂货款108908元。如果深圳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江杰熔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56元法院减半收取2478元,由深圳市新志佳半导体有限公司、江杰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莹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