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郑昌友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友,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供电分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167号原告:郑昌友,男,1960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李馈,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7PE4DX4.负责人:王晓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云利,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玉娟,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昌友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00元,由原告郑昌友负担。审判长 孟寅生审判员 王树宁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