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常发梅与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发梅,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883号原告:常发梅,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顺立、马云云,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55号(天鑫大厦301)。法定代表人:陈济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发梅与被告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发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发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元,由原告常发梅承担。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