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尼补拉日与刘治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补拉日,刘治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2号原告:尼补拉日,男,1985年12月1日生,彝族,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世华,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治明,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富强路132号。原告尼补拉日与被告刘治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尼补拉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尼补拉日负担。审 判 长 张宏立人民陪审员 王国圆人民陪审员 尹京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