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松原市鼎盛元经贸有限公司与被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鼎盛元经贸有限公司,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鼎盛元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鼎盛元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