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辖终81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身份证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杰,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住广东省广州市。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1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侯某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高某产生矛盾后就回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建平里9号6-2居住至今,故本案应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承认上诉人侯某于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一直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梅宾花园113号1304房居住,该地即侯某的经常居住地,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移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