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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红伟、王红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伟,王红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327民督2号申请人:李红伟,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王红茹,女,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人李红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红伟称2017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因需要购买机票,向申请人订购郑州到海口往返机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订购机票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机票费用。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一张为证。要求被申请人王红茹给付申请人李红伟128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红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红伟128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红茹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