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龙祥兴塑料包装加工厂、东莞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石龙祥兴塑料包装加工厂,东莞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86号申请人(被上诉人):东莞市石龙祥兴塑料包装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中围东工业楼**号之一。经营者:王志斌,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稳,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诉人):东莞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博头村。法定代表人:何泽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代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东莞市石龙祥兴塑料包装加工厂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东莞市石龙祥兴塑料包装加工厂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227.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69227.7元的《保单保函》为前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石龙祥兴塑料包装加工厂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有效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对被申请人东莞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227.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邓潮辉审判员 殷莉利审判员 邓晓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震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