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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智誉与被告唐建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誉,唐建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3246号原告王智誉,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被告唐建都,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原告王智誉与被告唐建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智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智誉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王智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王智誉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池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喻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有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