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智誉与被告唐建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誉,唐建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3246号原告王智誉,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被告唐建都,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原告王智誉与被告唐建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智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智誉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王智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王智誉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池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喻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有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