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付爱民、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民,王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015号申请人:付爱民,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申请人:王志国,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付爱民与被申请人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申请人付爱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48号楼2单元2层16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限额59万元。申请人以担保人付爱民与苗书梅共有的位于舞钢市朱兰干休路北段西侧711.2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担保限额59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志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48号楼2单元2层16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限额59万元);二、对担保人付爱民与苗书梅共有的位于舞钢市朱兰干休路北段西侧711.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限额59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兴华审判员 陈艳艳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