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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北镇市闾阳镇石堡子村民委员会与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闾阳镇石堡子村民委员会,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侯敏,北镇市闾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782行初77号原告北镇市闾阳镇石堡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刘振海,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忠江,该村会计。委托代理人邬立东,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大春,该局产权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贾秀兰,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侯敏,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第三人北镇市闾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范明皓,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秋玲,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北镇市闾阳镇石堡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侯敏、闾阳镇人民政府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镇市闾阳镇石堡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镇市闾阳镇石堡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崔 岩代理审判员  靳学研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