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6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莫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5601号之二原告:陈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赵,中山市板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莫某,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某与被告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112元,减半收取为405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长 吴艺明审判员 郭 宁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