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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与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24号市传输局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江明炎,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该所律师。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延期交纳上诉费的申请,因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现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 华审 判 员 陈 林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