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8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苗壮威诉被告霍英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壮威,霍英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81民初189号 原告:苗壮威,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告:霍英俊,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壮威诉被告霍英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壮威于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壮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壮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苗壮威承担。 审 判 长  郭龙平 审 判 员  贾霞玉 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怀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