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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秉红与被告朱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秉红,朱锁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366号原告刘秉红被告朱锁君原告刘秉红与被告朱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秉红诉称:2016年1月18日,经杨涛涛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壹万元整,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月,到时间被告给我一千元费用。被告在我处取钱时,给我放了十台净水器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现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朱锁君辩称:对原告所陈述事实无异议,现在因为资金紧张,没有能力归还借款;要求用抵押的净水器抵顶借款。经审理查明:刘秉红与朱锁君相识。2017年春节前,因为朱锁君经营的净水器专营店资金周转困难,经杨涛涛介绍,朱锁君向刘秉红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1000元。借款时,朱锁君将其经营的十台净水器交给刘秉红作为质押(现由刘秉红保管),并向刘秉红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秉红现金11000元。以十台净水机为抵押,于2016年腊月21日至2017年正月二十一日归还,如到期未归还,十台净水机刘斌红有权自主处理。朱军,2016.古12.21。”借款逾期后,朱锁君未能归还借款,经刘秉红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朱锁君对借款1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因为资金困难,要求以质押的十台净水机抵顶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借条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朱锁君经营门市资金周转困难,向刘秉红借款1万元,因而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朱锁君作为债务人,便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归还借款。因为朱锁君不能向刘秉红归还借款,现刘秉红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刘秉红明确表示不再向朱锁君主张权利,该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质押的十台净水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现刘秉红不同意朱锁君用质押财产抵顶债务,故享有对质押的十台净水机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朱锁君归还借原告刘秉红款1万元;如不能履行债务,原告刘秉红享有对被告朱锁君质押的十台净水机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朱锁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晓平人民陪审员  冯永军人民陪审员  芮小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后 青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