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学备、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备,张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4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夏素敏,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户,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3********。被申请人:张学备,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张恒,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夏素敏与被申请人张学备、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皖1623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恒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与创业路交叉口邦泰金域华府第0010幢2001室(网上备案合同编号2015120977)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夏素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夏素敏与被申请人张学备、张恒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恒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与创业路交叉口邦泰金域华府第0010幢2001室(网上备案合同编号2015120977)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