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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803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93年4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杨某,男,生于1994年12月5日,汉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宛良征���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