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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云飞与宁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飞,宁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87号原告:冯云飞,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苏市百泉镇葫麻梁***号。被告:宁正,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路柏杨河三巷**号*栋*号。原告冯云飞与被告宁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原告冯云飞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31.56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春雷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人民陪审员  吕传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