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云飞与宁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飞,宁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87号原告:冯云飞,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苏市百泉镇葫麻梁***号。被告:宁正,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路柏杨河三巷**号*栋*号。原告冯云飞与被告宁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原告冯云飞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31.56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春雷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人民陪审员 吕传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