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丙义与石美霞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丙义,肖丙君,肖光耀,石美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908号原告:肖丙义,男。被告:肖丙君,男。被告:肖光耀,男。被告:石美霞,女。原告肖丙义与被告肖丙君、肖光耀、石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石丙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丙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丙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7054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彭喜云人民陪审员 杨春阳人民陪审员 朱剑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