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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丙义与石美霞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丙义,肖丙君,肖光耀,石美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908号原告:肖丙义,男。被告:肖丙君,男。被告:肖光耀,男。被告:石美霞,女。原告肖丙义与被告肖丙君、肖光耀、石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石丙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丙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丙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7054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彭喜云人民陪审员  杨春阳人民陪审员  朱剑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