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苏洲与杨帅帅、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苏洲,杨帅帅,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864号原告:刘苏洲,男,1993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杨帅帅,男,199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孟峰,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刘苏洲诉被告杨帅帅、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苏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苏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苏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苏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