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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苏洲与杨帅帅、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苏洲,杨帅帅,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864号原告:刘苏洲,男,1993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杨帅帅,男,199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孟峰,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刘苏洲诉被告杨帅帅、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苏洲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苏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苏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苏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