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蝶莺与广州市从化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蝶莺,广州市从化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713号原告:黄蝶莺,女,汉族,1989年8月13日,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妇幼保健院,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新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蝶莺与被告广州市从化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黄蝶莺于2017年4月14日以进一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蝶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蝶莺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计���2900元,本院减收为2500元,由原告黄蝶莺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柏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紫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