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4242号原告:张某1,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张某2,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张某3,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1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向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