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胥先红与被执行人刘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先红,刘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35号申请执行人:胥先红,男,19XX年X月X日,汉族,烟台工建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美,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烟台工建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系申请执行人妻子。被执行人:刘晓辉,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招远市泉山路XX号X号楼X单元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青平,男,19XX年XX月X日生,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滕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胥先红与被执行人刘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晓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晓辉赔偿胥先红各项损失361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492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刘晓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7)鲁0691执3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晓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刘晓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刘晓辉已履行了部分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晓辉如果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胥先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李劲松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