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芦振东、陈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振东,陈鹏,芦振东,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芦振东,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陈鹏,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3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叶秀坤在陵县晨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拉走的奶牛102头。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转让等有损奶牛价值的行为,如变卖须经本院许可,并将变卖款提存至法院。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振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