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云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2刑初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云虎,男,199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2016年11月2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云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朋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6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崔云虎伙同高某某(未满16周岁)、吴某某(未满16周岁)、梁某某(未满16周岁)来到本市步行街宇讯通讯店,由被告人崔云虎和高某某在店外负责望风,吴某某、梁某某二人踹门进入该店内,盗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两台(价值19700元)、苹果牌IPAD两台(价值4250元)及现金4000元。2、2016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崔云虎伙同吴某某(未满16周岁)、梁某某(未满16周岁)三人来到本市中和路AK手机店,由被告人崔云虎在店外负责望风,吴某某、梁某某踹门进入店内,盗窃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640元)和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108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8月4日凌晨,吴某某(未满16周岁)、梁某某(未满16周岁)在本市中和路AK手机店内盗窃金色苹果6P、玫瑰金苹果6SP和银灰色苹果6各一部(共计价值11467元),后被告人崔云虎明知该三部手机是盗窃所得,仍将该三部手机代为销售,并由三人将所得赃款挥霍。2016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金色阳光浴场内将被告人崔云虎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崔云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邓某某、颜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笔录、辩认笔录、鉴定结论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云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67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崔云虎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代为销售,价值114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崔云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云虎一人犯数罪,本院予以数罪并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云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汪丽人民陪审员 陈安人民陪审员 朱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琴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