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佟瑶、李明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瑶,李明军,滦南县九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王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佟瑶,男,满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李明军,男,汉族,1991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被执行人滦南县九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南房村。法定代表人:丁玉玲。被执行人王太生,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佟瑶申请李明军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49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款已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49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执行员 裴庆敏执行员 吕小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