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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翼高与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赤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高,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赤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955号原告:张翼高,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赤岗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57号。负责人:傅佳川。原告张翼高(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赤岗店(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翼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翼高负担。审 判 长  岳求生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