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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秀迁申请执行张子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迁,张子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迁,男,62岁。被执行人张子库,男,54岁。本院在执行王秀迁申请执行张子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