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东与被申请人刘康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保11号高东、刘康桥:申请人高东与被申请人刘康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7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据本院民一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给被申请人刘康桥送达(2017)陕0928民初256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给被申请人送达(2017)陕0928民初738号民事裁定书,并向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保11号案件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现予以结案。审判员 周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