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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东与被申请人刘康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保11号高东、刘康桥:申请人高东与被申请人刘康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7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据本院民一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给被申请人刘康桥送达(2017)陕0928民初256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给被申请人送达(2017)陕0928民初738号民事裁定书,并向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保11号案件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现予以结案。审判员  周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