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隋某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隋某,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郭某某,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2)木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某某应给付隋某2016年抚养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4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扣划郭某某存款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2)木民初字第57号案件2016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鄢凤慧 搜索“”